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柱作为木架构的核心结构,支撑梁架和屋顶的重量,将载荷传导到柱础和地基。结合梁、额、枋等构件,形成稳定的整体结构,同时通过不同的柱网布局,划分不同的室内空间。
按柱的断面形状,通常分为圆柱和方柱,实物多用圆柱,且还存在八角柱、瓜楞柱(蒜瓣柱)等。
南禅寺大殿中,西北角三根檐柱为抹角方柱,据重修痕迹和风化程度推断应为早期遗留。
按加工方式又可分为直柱和梭柱:
– 直柱外观平直,将木料取圆取直后不做过多加工,自下而上自然收分,柱头做覆盆样紧杀。
– 梭柱相比于直柱,不做收分,但在柱上部1/3段做三瓣卷杀,柱头同样做覆盆样紧杀。
收分:即柱由柱脚至柱头直径逐渐减小。《营造法式》中并未对收分比例做说明, 根据清式建筑,收分尺寸一般为7‰柱高。
卷杀:通过劈砍,将结构端部加工成曲线或折线。《营造法式》中将卷杀规定为折线,即卷杀为几瓣。例如梭柱柱头做三瓣卷杀,替木两端做三瓣卷杀,华栱栱头做四瓣卷杀。
柱外观秀丽,有较好的艺术效果,但加工复杂,费时费工。早期梭柱上下均卷杀,到宋《营造法式》时也只提及柱头卷杀而不再提及柱脚卷杀。再之后梭柱逐渐消亡,至明清时,柱头也很几乎不再用卷杀了。
关于柱的直径:
– 殿阁类建筑中,柱的直径为两材两栔至三材,也就是42~45分°。(一材15分°,一栔6分°)
– 厅堂类建筑中,柱的直径为两材一栔,即36分°。
– 余屋类建筑中,柱的直径为一材一栔至两材,即21~30分°。
除此之外,《营造法式》中还根据柱的用料,对使用朴柱和松柱时柱径的调整也做了规定。
关于柱的高度:
《营造法式》并未对柱高作具体说明,只规定下檐柱不应超过间广,此外还规定厅堂等建筑的内柱,跟随屋顶的举势决定长短。根据现存实例统计,檐柱的柱高大概为柱径的7~10倍,大多数在8~9倍左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