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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构屋之制,皆以材为祖。材有八等,度屋之大小,因而用之。
第一等,广九寸,厚六尺。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。
第二等,广八寸二分五厘,厚五寸五分。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。
第三等,广七寸五分,厚五寸。右殿身三间至殿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。
第四等,广七寸二分,厚四寸八分。右殿三间、厅堂五间则用之。
第五等,广六寸六分,厚四寸四分。右殿小三间、厅堂大三间则用之。
第六等,广六寸,厚四寸。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。
第七等,广五寸二分五厘,厚三寸五分。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。
第八等,广四寸五分,厚三寸。有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。
栔,广六分、厚四分。材上加栔者谓之“足材”。
各以其材之广,分为十五分,以十分为其厚。
凡屋宇之高深,名物之短长,曲直举折之势,规矩绳墨之宜,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。
通过对木材截面的宽高比和具体尺寸进行规定和分级,将木材截面宽高按固定比例分为一定份数,并以一份为基本单位计算木构件各尺寸,以此来统一并规范木构件尺寸,方便计算功限。
根据《营造法式》的规定,大木作所使用木材横截面为3:2的比例,并按照具体尺寸大小,将木材分为八个等级,木材尺寸由一等的宽6寸,高9寸逐渐降低到八等的宽3寸,高4.5寸。不同等级的木材用于不同等级的建筑,覆盖最高至11间的殿堂建筑到小亭榭藻井等。
材等 | 断面尺寸 | 公制尺寸(厘米) | 适用建筑规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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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 | 9寸*6寸 | 288*192 | 殿身九至十一间者用之,副阶及殿挟屋壁殿身减一等,廊屋(两庑)又减一等 |
二等 | 8.25寸*5.5寸 | 264*176 | 殿身五至七间者用之,副阶、挟屋、廊屋同上减一等 |
三等 | 7.5寸*5寸 | 240*160 | 殿身三间、殿五间、堂七间用之(此处殿身指重檐建筑上檐覆盖部分,殿指全殿) |
四等 | 7.2寸*4.8寸 | 230.4*153.6 | 殿三间、厅堂五间用之 |
五等 | 6.6寸*4.4寸 | 211.2*140.8 | 殿小三间、厅堂大三间用之 |
六等 | 6寸*4寸 | 192*128 | 亭榭、小厅堂用之 |
七等 | 5.25寸*3.5寸 | 168*112 | 小殿、亭榭等用之 |
八等 | 4.5寸*3寸 | 144*96 | 殿内藻井、小亭榭施铺作多者用之 |
根据宽高3:2的比例,将材宽分为10份,材高分为15份,每1份称为1分°。(“分°”叫法为梁思成所创,用以与长度单位“分”作区分)所以一材宽10分°,高15分°,一栔宽4分°,高6分°。
一材高叫单材,为15分°,一材加一栔高叫足材,为21分°。
所以,一旦材等确定下来,则材的尺寸(以及每分°的尺寸)也就确定了下来,而后其他各尺寸均以分°计算。
因为华栱需承受出挑重量,因此通常使用足材华栱,增加材截面的高度,提升承载能力。足材的华栱通常使用高度为一材加一栔的整根木枋,而不是一材和一栔两种材。泥道栱等其他横栱,受力要求不高,因此基本都用单材。